工伤期间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照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27~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异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减轻其经济负担,并尽可能恢复其劳动能力。具体的待遇标准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取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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