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检举主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揭发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
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书面或口头形式
检举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书面检举应写明被检举对象、事实内容及其证据等;口头检举时,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笔录,并向检举人宣读,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通过特定途径
可以通过登门到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进行检举,并携带书面举报材料和相关证据。
可以利用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进行检举,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还可以通过中央组织部的“12380”举报网站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的选人用人问题。
这些方式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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