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控股合并
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混合合并
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
水平合并(横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垂直合并(纵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
购买式合并
国有企业通过购买式合并,取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债务承担式合并
国有企业通过债务承担式合并,承担被合并企业的债务。
举债式合并
国有企业通过举债式合并,通过借款等方式进行合并。
抵押式合并
国有企业通过抵押式合并,以抵押资产进行合并。
这些合并方式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在进行公司合并时,应选择合适的合并形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并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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