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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也称为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并且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后仍不能使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这是一种延期性质的抗辩权,其作用在于暂时延缓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该请求权。性质 :先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双务合同:不安抗辩权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