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为了给小美的大学学习做准备,小美爸妈在某网购平台上为小美选购了一部电脑,支付了价款7 000元。因管理不善,快递公司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了商家交付的电脑,导致小美没有收到电脑。随后,小美的爸爸与快递公司协商,要求其赔偿7 000元的价款,快递公司以货物没有保价为由,仅同意赔偿1 000元。小美的爸爸只得与商家沟通,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商家称已经把电脑交付给快递公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发货,并要求小美的爸爸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小美的爸爸则认为,订单是向商家下的,就应当由商家负责交付电脑,双方僵持不下。
【法官说法】
这里涉及网购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来负担的规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毁损、丢失的风险在收货人签收的时候转移,在签收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签收后由买受人承担。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消费者相对于商家处于弱势地位,既不能决定商家把标的物交给哪一家快递公司来运送,也不能决定标的物的包装、安全保护措施、交付时间等。因此,《民法典》对网络购物合同作出特殊规定,消费者只有签收标的物后风险才会转移给自己,其无须对快递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负责。
本案中,小美的爸爸下单成功后,就和商家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家把电脑交给快递公司后到小美签收前的这段时间里,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给小美的爸爸,仍然应该由商家来负担。也就是说,电脑丢失后,应当由商家重新给小美交付新的电脑,否则就应向小美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小美的爸爸只是与商家之间成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并未与快递公司订立快递合同,快递丢失后应当由商家与快递公司来协商赔偿事宜,而不应推托给小美的爸爸。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娟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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