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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遇到乱罚款、乱查封……百色举报方式公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17:38:00    

近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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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公开征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直机关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开展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以下问题线索:

(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行为,包括:

1.乱收费。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依法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巧立名目向市场经营主体收费;违反规定收费、变相收费、收费不入账等情形。

2.乱罚款。包括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不适格,未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罚款;未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不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首违不罚、减免罚等规定,加重企业负担;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不到位等情形。

3.乱检查。包括不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存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等情形。

4.乱查封。包括未按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冻结和扣押中存在超范围、超期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行为;存在应当解除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而不解除、手续办理不及时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等情形。

(二)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行为。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属地管辖原则,违规异地实施行政执法;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重复罚款、以罚代管、以罚增收;将考核考评结果与案件办理或罚款收入挂钩;违法违规设置、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或者滥用“电子眼”等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开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未深入开展源头治理等情形。

(三)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包括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本单位行政检查标准;存在类案不同罚、小过重罚;未采用柔性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等情形。

(四)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该罚不罚、“吃拿卡要”、粗暴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行为。包括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中介、个人与执法单位存在“内幕交易”;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利用执法权借“收费”名义中饱私囊、压榨市场经营主体;违规处置涉案财物、借查封、冻结和扣押谋取利益;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拖延办案、超期办案等情形。

二、线索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三、线索反映方式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四、有关事宜

(一)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请如实、明确说明反映对象、发生时间、相关问题(如有证据材料,请一并提交),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举报人应当客观准确反映问题,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投诉举报;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

特此公告。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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