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招标法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投标,这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
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增减、更换成员或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这破坏了招标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这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这违反了招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或未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未发售,或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或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或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招标无效,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单位为同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这可能引发利益冲突,违反招投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
招标人未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未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这些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属于同一组织成员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联合行动,这些行为属于串通投标,将受到罚款、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投标人通过行贿、送礼等方式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贿赂,这种行为不仅导致投标无效,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泄露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投标人信息等,这种行为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未经允许擅自将承包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或超出企业资质等级或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或制作或更改假证件参与投标,这些行为将受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取消投标资格或营业执照。
恶意低价竞标,故意提出异常低的报价以排挤竞争对手,或利用黑市手段影响评标过程,或违反规定接受预付款,或滥用行政权力干预招投标,或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如隐瞒信息、拒绝公布评标过程,这些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业禁入。
建议在招投标过程中,所有参与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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