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例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范围的代理。例如,甲委托乙购买300台电视机,但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或者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但乙购买了电冰箱。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代理权终止,但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这些情形均属于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的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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