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余刑是指 对罪犯剩下的刑期进行减刑。具体而言,减余刑是在罪犯服刑期间,由于表现良好(如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原判刑罚进行适当减轻,并将剩余的刑期减去。这种制度旨在激励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重返社会。
减刑的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这些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等情况。
余刑的计算方法为: 判决的总刑期减去已经服刑执行了的时间。例如,如果一个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看守所关了6个月,在监狱关了7个月,那么他的余刑就是1年11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和减余刑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定。此外,减刑后的余刑如果不到一个月,通常可以直接减去,无需再经过减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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