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
扣留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件或其他有价值的个人物品,使工人无法自由离开工作。
限制行动,例如限制员工在上班时的活动自由,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出场要严格审批等。
隔离措施,如没收手机等通讯工具,防止工人与外界联络。
超体力劳动和长时间劳动
强迫从事超体力劳动。
强迫长时间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
克扣工资和债务束缚
有组织地、故意克扣工资以迫使工人留下,剥夺工人更换雇主的机会。
通过债务束缚使工人无法离开工作。
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工人被迫忍受极端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这是胁迫的一种表现。
其他形式的强迫
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包括强迫儿童劳动。
欺诈,如招聘广告承诺的薪酬待遇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
身体及性暴力,虽然我国法律中未明确提及,但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中包括。
这些表现形式均属于强迫劳动的范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强迫劳动是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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