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录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权利的错误性提出的异议。具体来说:
目的:
异议登记旨在保护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防止因登记错误导致的权益受损。
条件:
当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并且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
过程:
提出异议时,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交必要的文件,如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错误证明等,经过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
法律效力: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能基于该登记主张公信力。
临时性:
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措施,与更正登记相结合,形成了一个保护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的前置程序,它的存在是为了防止在更正错误之前,第三人因善意取得而受到损害。需要注意的是,异议登记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更正,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临时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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