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产生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自主解决纠纷的权利,法院在诉讼中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可能性。
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
法院在诉讼中通常处于被动地位,主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这为虚假诉讼者留下了操作空间。
证据规定不够明确: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形式要件有明确规定,但对证据的本质属性没有详尽规定,使得虚假诉讼者可以任意编制证据。
法律规制力度不足:
虚假诉讼者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远大于法律风险与代价,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屡禁不止。
社会诚信缺失:
当前社会中个人利益追求可能导致一些人为了私利而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诉讼。
诉讼程序中的漏洞:
例如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和调解书等,可能存在被恶意利用的口子。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
在此模式下,当事人主导诉讼进程,法官相对被动,可能无法充分审查案件的真伪。
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使得发现和查处变得困难,尤其是当涉及近亲属或合作关系当事人时。
非法利益驱动:
虚假诉讼者可能因为不法利益远大于可能遭受的处罚而选择进行虚假诉讼。
司法资源有限:
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多,法官工作量增大,可能无法细致审查每一起案件,给虚假诉讼留下可乘之机。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规制、司法监督、社会诚信建设等多方面入手,提高虚假诉讼的识别率和查处效率,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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