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过户通常需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是具体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确认过户条件
出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
办理过户手续
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宅基地房屋过户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如实填写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的具体情况、过户原因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集体内部转让或赠与协议等材料。
审核材料
国土资源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
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予以登簿颁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转让地上建筑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注意事项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可以随意继承和转让,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或转让给同一个村集体的居民。
办理过户时,应确保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请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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