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规定:
协议离婚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双方自愿离婚,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若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
军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双方需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
如果军人一方坚持离婚,而对方不同意,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证明,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比如通奸、同居、重婚等,法院可准予离婚,无需军人同意。
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
如果双方均为军人,离婚案件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需军人同意。
以上步骤和规定基于《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情感因素,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应谨慎并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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