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通常指的是 被判处刑罚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可被视为有前科: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
被判处管制或拘役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
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这种情况不属于有前科,而是属于服刑中重新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不被视为有前科: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报告前科的义务。
行政处罚不记录为前科,仅刑事处罚会进入档案留下案底。
此外,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的人,且前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前科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报告自己的前科情况。
综上所述,有前科主要是指曾经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的情况,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等。特定情况下,如未成年犯或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人,虽被视为有前科,但在某些场合可能享有一定的报告义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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