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的主体是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展召回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因食品生产者无法确定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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