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财产通常不能被保全: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
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
与本案无关的财物 不在请求范围的财产或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等规定的财产。
特定账户和基金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随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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