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 即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合法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定程序为审理和解决案件所进行的全部行为活动。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它包括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或辩护等行为,以及法院的证据调查、诉讼指挥、送达以及裁判行为等。
诉讼行为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案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民事诉讼行为、行政诉讼行为和刑事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的生效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那样的统一规定。一些条款中像是隐含着此类内容,例如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些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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