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隐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所形成的债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从现收现付制转向逐步积累模式,产生了对原有职工的偿债问题。这些职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未形成养老积累,现在或今后退休后要求政府进行必要的补偿。
失业救济负担所形成的债务。如果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失业救济的负担会不断加重,形成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
粮食收购和流通中的亏损挂账。长期的粮价倒挂和粮食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挂账不断扩大,这也是政府直接隐性债务的一部分。
乡镇财政债务。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财政困难是全国的普遍性问题,多数乡镇都有债务,这也属于直接隐性债务。
国有企业未弥补的亏损。虽然国有企业未弥补的亏损属于或有隐性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救助或支持可能使其成为直接隐性债务。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政府可能因救助金融机构而承担隐性债务,尤其是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
这些直接隐性债务通常是由于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等多种因素形成的,其偿债责任最终由财政承担。建议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合理规划和控制这些隐性债务,以防范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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