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药店要具备什么条件,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四)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具体办理申报提交材料:
1、申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下同)。
自治区药品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批发企业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人。

二、药品保管原则
(一)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名称容易搞错的品种也应分开存放。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三)危险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按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于有专门设施的专用仓库。
(四)有效药品按效期远近,按批号,依次专码堆放。并按“中国医药公司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规定的期限,定期报告业务部门及时销售。
(五)长期储存的怕压商品定期翻码整垛,货垛间应采取必要的隔垫措施。
(六)退货商品应单独存放和标记。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因质量问题而退货的药品征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返工后,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返回库存。退货要作记录(包括退货单位、日期、品名、规格、数量、退货理由、检查结果、处理日期及处理情况等内容)并保存两年。
(七)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标记的要求,安全操作,防止野蛮装卸。
三、开药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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