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临时建筑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手续: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向城市或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批准:
申请书(说明报建地点、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及采用主要材料等)。
规划审查意见书。
用地合同、国土批文及对应的红线图或临时用地合同。
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书。
设计施工图纸。
审批流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总各科室意见,报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局委会审批同意后,如设计需要补充、修改,发函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设计图纸内容。复审合格后,报领导批准后发《临时建筑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他注意事项
临时建筑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因为临时建筑不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范畴。
临时建筑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临时建筑许可证,另一种是不能取得临时许可证或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临时建筑的文件。
临时建筑还可以按照期限分为2年和永久临时建筑。
综上所述,办理临时建筑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流程获得《临时建筑许可证》。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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