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的启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书面审查要求
主体: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程序:认为上述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处理: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改变或撤销
对象: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程序:通过立法监督程序,改变或撤销这些违法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听取和审议报告
对象:政府工作报告、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程序:立法机关听取和审议这些报告,以确保政府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质询和询问
对象: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
程序:立法机关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以监督政府工作。
视察和检查
对象:政府工作。
程序:立法机关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以了解政府工作的实际情况。
组织调查
对象:特定问题。
程序:立法机关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罢免或撤销职务
对象:有关人员。
程序:通过立法监督程序,罢免或撤销违法或失职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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