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行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它们负责监督行政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和预算报告,提出质询和询问,以及罢免不称职的政府组成人员。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来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人民检察院则通过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监督行政诉讼活动来进行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
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负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并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国家审计机关则对政府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组织和个人
包括社会团体、大众传媒和公民个人等。他们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职权状况和遵纪守法状况进行批评、建议,或检举、揭发,或申诉、提出申请、起诉,或通过媒体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予以揭露、曝光。
这些监督主体和方式共同构成了国家监督行政的体系,旨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改善和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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